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补游难支持 国内首例消费者“补游”案在沪判决
因旅行社擅自缩减两个景点、增加一个购物点,上海游客马骋父子将旅行社告上法庭,提出“不要赔钱要补游”。
这起一度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的国内首例消费者要求“补游”赔偿案,10月22日,由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旅行社的行为构成违约,但鉴于旅游合同的特殊性,对马先生的“补游”主张法院难以支持。
游客:“补游”没商量,时间、方式有说法
今年4月23日,马骋父子与上海春秋黄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参加旅行社组织的“五一”黄金周(5月3日至7日)“阳光价格”云台山/洛阳/郑州/开封千年古都之旅。旅行途中,该旅行社指派的导游擅自减少合同中约定的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园两个景点,而增加了一处合同外购物点。
5月8日,马骋至旅行社及上海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投诉,要求旅行社就合同中未履行部分继续履行并赔偿违约金。经多次沟通,因双方在合同继续履行的时间、方式上存在分歧,致协商不成,马骋遂一纸诉状将旅行社告上法院。
马骋表示,旅行社擅自减少合同约定景点,已经构成违约。所以他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要求旅行社继续履行合同,安排其“补游”两个景点。若旅行社无法继续履行,则应支付其通过其他旅行社进行“补游”而发生的费用5890元。此外,旅行社还要承担其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他还明确提出,由于自己参加的是“五一”黄金周的旅游,因此“补游”需安排在国家法定长假期间(“五一”、“十一”、春节),往返的飞机时间不得早于上午8时或迟于晚上10时,进入景点时间不得早于上午9时或迟于下午3时,并在景点中保证有合理时间的逗留。“这些细节的要求主要是防止旅行社变相履行。”马骋说。

| 发 表 评 论 |
资讯中心
新闻
汽车
娱乐
教育
| 关于我们 | 友情链接 | 服务条款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 有害短信息举报 |
| 中国消费者调查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06-2008 ChinaCs.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
|
京ICP备07028569号 本站引用或转载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告知本站。 |